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安全委員會第107屆會議于2023年5月31日至6月9日在英國倫敦IMO總部召開。
要議程包括:審議強制性文件修正案、GBS新造船標準、海上水面自主航行船舶安全標準、綜合安全評估、工作計劃等,并審議相關分委會事項。相關情況概要如下:
一、其他機構的決定(議程2)
關于參會問題,成員國代表無論在IMO會議大廳還是注冊為遠程參加IMO會議,均認為參加了IMO會議,但秘密投票限于親臨現場投票。
二、審議強制性文件修正案(議程3)
本屆會議審議通過了10份強制性文件修正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4)(SOLAS)及其1978議定書和1988議定書、《國際救生設備規則》(1994)、《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2000)和《國際極地水域航行船舶規則》等7份修正案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其中《國際救生設備規則》修正案應用于2029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裝上船的全封閉救生艇。
其余《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IMSBC)07-23修正案、《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和《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規則》A部分等3份修正案將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各國可自愿自2024年1月1日起部分或全部應用IMSBC規則07-23修正案。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XIV章將適用于極地水域作業的漁船船長范圍擴大到船舶總長24米及以上的船舶。
印度建議SOLAS證書中各處出現的船舶類型“散貨船”應給出SOLAS關于散貨船定義的條款號。委員會同意需要全面分析這個問題,并開展這項工作。
三、GBS新造船標準(議程4)
會議聽取了GBS審核報告,確認2020至2022年期間多家船級社提交的相關建造規范均通過了GBS審核。
會議成立了GBS工作組,審議上屆會議編制的MASS規則功能性要求的示例(MSC 106/WP.8附件2)是否符合《IMO目標型標準制定通用指南》(MSC.1/Circ.1394/Rev.2),識別1394通函是否需要修改。總體成果如下:
同意MASS規則功能性要求的示例大體上遵循了MSC.1/Circ.134/Rev.2通函的相關原則,并對起草MASS規則功能性要求的具體步驟、目標和功能性要求給出改進意見;同意現階段暫不考慮修訂1394通函,但需收集在其他IMO目標型文件制定中的經驗再考慮修訂該通函,邀請感興趣的成員國和國際組織向委員會提交修訂建議。
此外,受到INTERTANKO的支持,觀察員ICS表達了對IACS新修訂的北大西洋波浪譜的擔憂。新版波浪譜平均波高降低0.8米,并減少了波浪數量,這與審核員的預期是相反的,這將對新船結構設計及其可靠性產生深遠影響,并請審核員注意這個問題,在未來的審核中進行評估,反映到審核報告中。
四、海上水面自主航行船舶(MASS)(議程5)
會議圍繞MASS規則的制定展開討論,主要涉及第1部分的應用、與SOLAS的關系、術語及定義,以及第2部分的操作條件、安全狀態、風險評估、軟件原則、聯通性、警告管理、人為因素等部分,并形成了原則性要求。
原則同意MASS規則適用于SOLAS定義的貨船,不重復SOLAS等IMO文件中已有的規定。同時對操作限制、操作模式、后備狀態等形成了初步定義。
中國代表團根據會議討論起草了風險評估草案,會議同意以此作為基礎由通信工作組進一步完善。
為統一MASS規則第3部分的書寫風格,中國和挪威簡單介紹了第3節通信和第5節消防的內容。經過討論,決定以第5節為模板開展討論,并參考GBS工作組的報告,起草了“審議MASS規則第3部分導則”,以供通信工作組各小組審議第3部分的內容時使用。
會議還更新了MASS規則制定路線圖、MASS通信工作組和MASS會間工作組的職責范圍。
會后,中國將牽頭完成MASS規則第2部分的風險評估、聯通性和第3部分的通信編寫。
五、燃油使用安全(議程6)
委員會此前同意MARPOL公約附則VI中涉及燃油安全問題由海上安全委員會負責。本屆會議批準了SOLAS公約II-2章第4條修正草案。該草案要求確保向船舶交付和在船舶上使用的燃油不會危及船舶安全、對機械性能產生不利影響或有害于船上人員的健康。該修正案將被提交到MSC 108予以通過,擬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會議還批準了MSC-MEPC.l聯合通函“確定是否符合經修訂的MARPOL公約附則VI和SOLAS公約11-2章的燃油取樣指南”(簡稱燃油取樣指南)草案。該指南旨在SOLAS和MARPOL體系之下建立共同或單一的燃油取樣機制,并將該機制的范圍限于燃油,以便以有關各方共同商定的、安全的方式對船上燃油進行取樣。要求樣本容積不小于600毫升。該通函尚需獲得環境保護委員會的共同批準。
會議基本接受了國際燃料油行業協會(IBIA)提出的SOLAS II-2章修正案MSC.520(106)決議新增的關于燃油閃點的II-2/4.2.1.6條的統一解釋。但考慮到該修正案要到2026年1月1日才能生效,會議同意刪掉最后一句“但應該理解不要求進行或繼續超過70°C以上的測試”之后形成共同理解如下:
“當點火源在樣品中產生閃光時,本測試方法將提供指定的溫度。如果在樣品加熱至70°C以下的溫度時發生這種閃光,則應在材料交付單上報告該溫度。然而,如果將樣品加熱至70°C時沒有產生閃光時,則不需要報告實際測得的閃點溫度,但這足以確定閃點高于60°C這個最低溫度,可以聲明閃點是在70°C或以上測量的。如果樣品的加熱和測試溫度超過70°C并產生閃光,將有一個特定的溫度可以報告。”
至此,燃油使用安全工作項目的任務已經完成。
按照全會指示,燃油安全工作組還針對議程17(工作計劃)之下擬新增的工作項目“制定安全監管框架以支持使用新技術和替代燃料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討論的后續工作計劃。全會審議了燃油安全工作組報告,指示本屆會議建立會間通信工作組開展工作。這項工作需要先識別用于溫室氣體減排的替代燃料和技術清單,對這些燃料和技術進行評估,識別現有的IMO文件中存在妨礙這些燃料和技術應用的安全障礙和安全差距,并向MSC 108屆會議提交報告。
六、綜合安全評估(議程10)
瑞典(MSC 107/10)提供了歐盟自主的集裝箱船消防安全研究項目CARGOSAFE的最終報告的信息。委員會決定于2023年10月23-26日在IMO總部召開綜合安全評估專家組會議,專門審議CARGOSAFE項目給出的綜合安全評估研究報告,并直接向船舶系統和設備分委會第10屆會議提交報告。
七、分委會報告
本屆會議審議批準了貨物與集裝箱運輸分委會第8屆會議、船舶系統與設備分委會第9屆會議、船舶設計與建造分委會第9屆會議和航行、通信和搜救分委會第10屆會議提交的有關事項。
(一)貨物與集裝箱運輸分委會第8屆會議(議程11)
1. 通過IMSBC規則07-23修正案
該修正案將于2025年1月1日生效,業界可以提前一年應用該修正案。這版修正案完全代替06-21修正案。新增了多種貨物,如:“天青石”和“天青石精礦”“花崗巖碎石粉末”“粒狀高爐礦渣粉”。修改“鐵礦球團”“煤”“魚粉”“木制品—通用”等貨物明細表,新增“化學石膏粉”“被污染的土壤”“菱鎂礦粉”等貨物明細表。
連帶批準以下文件:
☆ MSC.l/Circ.l453/Rev.2 通函“未列入IMSBC規則的貨物特性的信息的提交和貨物特性格式填寫指南及載運條件”。
☆ MSC.l/Circ.l454/Rev.2“可液化或動態分離的固體散裝貨物的水分含量取樣、測試和控制程序的制定和批準程序指南”。
☆ MSC.1/Circ.l395/Rev.6 通函“可免除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或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無效的固體散裝貨物清單”。
☆ MSC.1/Circ.1664通函“經修訂的散裝貨物情況表”,該修訂解決了IMSBC規則與SOLAS之間的不一致,修補了散貨貨物情況表中貨物密度的缺失。
2. 集裝箱丟失
批準了SOLAS第V章修正草案,提交下屆會議通過。擬強制船長向最近的沿岸國和船旗國報告海上丟失的任意數量的集裝箱。
3. 液化石油氣燃料
批準MSC.1/Circ.1666通函“使用LPG燃料的船舶安全暫行指南”,適用于所有將LPG作為燃料的船舶。
4. 谷物裝運
批準了《國際散裝谷物安全裝運規則》修正草案,提交下屆會議通過。該草案在現有3類裝載艙(即:滿載平艙、滿載不平艙和部分裝載艙)的基礎上,增加第3類裝載艙,即:艙口范圍內未裝滿,且艙口端部不平艙。
5. 批準IGC規則相關文件
(1)MSC.1/Circ.l668“IGC規則中LNG加注船上配備的加注總管布置的統一解釋”
該統一解釋旨在控制LNG加注船配備的貨物傳輸設備區域的泄露安全風險。考慮到LNG加注船由于其操作的特殊性,除了傳統的加注總管之外,還配備了貨物傳輸設備,如加注臂、加注軟管吊、軟管和軟管卷盤。這些設備可以安裝在船舶上不同的位置。該統一解釋將這些設備視為貨物總管的一部分,對可能發生泄漏的區域需要使用水霧系統和易熔元件進行保護。
(2)MSC.l/Circ.1669通函“IGC規則統一解釋”
該統一解釋對IGC規則中于貨物首次滿載和卸載期間所需驗證和檢查的相關條款明確了驗船師需驗證和檢查的范圍和內容。
6. 批準IGF規則修訂草案,提交下屆會議通過
以三日期系統的形式對術語“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進行定義,并對IGF規則A-1部分做出了十多處修訂。
7. 批準IGF規則相關的通函
(1)MSC.l/Circ.1667“IGF規則中不位于露天甲板上的燃料準備間要求的統一解釋”。
該統一解釋對IGF規則5.8條做出澄清,明確IGF規則關于燃料艙接頭處所的相關要求不適用于不位于開敞甲板上的燃料準備間。
(2)MSC.l/Circ.1670通函“關于IGF規則9.2.2條通往用氣裝置的燃料輸送管功能性要求的統一解釋”。
該統一解釋明確應設置兩個獨立的安全屏障,同時盡可能使用最少的法蘭連接。不應存在單一的公用法蘭或其他部件,其中單一故障本身可能會使得氣體突破主屏壁和次屏壁,從而導致氣體泄漏到周圍區域,對船上人員、環境或船舶造成危險。
(二)船舶設計與建造分委會第9屆會議(議程12)
1. 海上鉆井平臺禁用石棉
通過MSC.543(107)、MSC.544(107)和MSC.545(107)等三份決議,分別涉及1979年、1989年和2009年《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構造和設備規則》(MODU規則),2024年1月1日生效,適用于所有平臺,禁止所有平臺安裝含有石棉材料的新設備。現有平臺上儲存的石棉材料可以繼續保留在船上,但在安裝之前應有書面證據證明其石棉成分已經移除。配套批準統一解釋MSC.1/Circ.1671和MSC.1/Circ.1672等兩份通函。
MSC.1/Circ.1671對2009 MODU 規則第2.10.3段、1989 MODU規則第2.8.2段以及1979 MODU規則2.7.2段中的“新安裝含有石棉的材料”的含義進行澄清,自2024年1月1日起,對平臺上的工作部件的任何維修、更換、維護或增加使用的材料,都需要無石棉聲明。
MSC.1/Circ.1672“移動式鉆井平臺上含石棉材料的維護和監控指南”,建立維護和監測計劃,以盡量將船上人員接觸石棉纖維的程度小化。
2. 水位探測器
通過MSC.188(79)/Rev.2決議“安裝在適用SOLAS第II-1/25條、第II-1/25-1條和第XII/12條的船舶水位探測器性能標準”,并將Rev.1版予以作廢。在MSC.188(79)/Rev.1決議的基礎上,進一步澄清SOLAS第II-1章第25-1.3條的具有多個貨艙的貨船上使用艙底水報警器作為水位探測器時,若艙底井的底部低于貨艙內底板的上表面,則水位探頭高度從污水井底板測量起(注意:其他水位探測器高度是自貨艙內底板量起)。
另外,會議接受了IACS(MSC 107/12/2)的建議,參照MSC.1/Circ.1500/Rev.2相關日期格式要求對MSC.188(79)/REV.1的術語“安裝”日期進行細化
具體如下:
(1)該性能標準適用于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簽訂建造合同的新船。如缺失該日期,則適用于2024年1月1日及以后鋪設龍骨(類似建造階段)的新船。
(2)除(1)之外的船舶,適用于設備合同日期在2024年1月1日或以后的水位探測器;如缺失該日期,則適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實際交付上船的水位探測器。
上述之外的探測器可以繼續按照MSC.188(79)決議標準執行。
3. 應急拖帶
批準了SOLAS 公約II-1章3-4條修正案草案,將原液貨船的應急拖帶裝置配備要求拓展到2萬總噸及以上的其它新造船舶,提交至MSC 108通過,擬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還將配套修訂現有的《液貨船應急拖帶布置指南》(經修訂的MSC.35(63)決議)和MSC.1/Circ.1175/Rev.1“經修訂的關于船上拖帶和系泊設備的指南”。
4. 2011 ESP規則
批準《2011年散貨船和油輪檢驗期間加強檢驗計劃國際規則》(2011 ESP規則)修正草案,提交下屆會議通過。此前ESP規則2019修正案中的“主管機關”定義比較獨特,即“主管機關”系指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組織。這樣有的主管機關將不能對測厚公司進行發證和監督。該修正案修訂附則A,A部分的附件5“船體結構測厚公司的批準和發證程序”第2段的“文件提交”和“公司審核”,明確主管機關應對測厚公司進行審核。這樣若船旗國的認可組織開展公司審核,船旗國主管機關也能行使審核監督職權。
其它通函:
(1)MSC.1/Circ.1537/Rev.2通函“2008年國際完整穩性規則統一解釋”。
(2) MSC.1/Circ.1673通函“SOLAS 11-1/1.1.3條統一解釋”。
(3) MSC.1/Circ.1362/Rev.2 “SOLAS II-1章統一解釋”(該通函關于11-1/3-8條錨泊符合性驗證文件證明及II-1/13.2.3條水密分隔貫穿件火災之后的壓力試驗)。
(三)船舶系統與設備分委會第9屆會議(議程14)
1. 救生安全
(1)救生艇通風
通過了《國際救生設備規則》(LSA規則)修正案及其配套的MSC.81(70)決議試驗檢測要求修正案。這兩份決議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或應用,2029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裝上船的全封閉救生艇需要滿足新要求。前者要求全封閉救生艇通風能力在出入口關閉的情況下,內部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5000ppm;后者增加全封閉救生艇通風系統的試驗要求,并排除快速救助艇的通風性能檢測。分委會第10屆會議將繼續討論制定部分封閉救生艇和救生筏通風性能新要求的必要性。
(2)保溫救生服
修訂MSC.81(70)決議,增加保溫救生服保溫試驗的15分鐘時間閾值。如果在前半小時內核心溫度的下降速度超過每小時1.5攝氏度,或者如果手、腳或腰部的皮膚溫度低于10攝氏度超過15分鐘,則停止測試。連帶批準MSC.l/Circ.l628/Rev.l“經修訂的標準化救生設備評估與試驗報告表(個人救生設備)”草案,提交MSC 108正式批準。
通過了《1983年特種用途船安全規則》和《2000年特種用途船安全規則》修正案,將特種用途船安全證書中的設備記錄表的“滿足救生衣要求的救生服”和“滿足救生衣要求的抗暴露服”數量的填寫欄予以刪除,以便與LSA規則中使用表述相一致。
以小修訂方式更新MSC.81(70)決議中引用的救生衣部件和材料試驗標準ISO 12402-7的版本為“ISO 12402-7:2020”(個人漂浮裝置-第7部分:材料和部件-安全要求和測試方法)。
2. 消防安全
會議通過了SOLAS 公約第II-2章、1994年和2000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修正案,明確船上消防系統滅火泡沫禁用含有PFOS的滅火介質,2026年1月1日生效。并要求現有船應不遲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的首次檢驗日滿足該要求。
3. 起重設備及錨操作絞車
會議通過的SOLAS II-1章修正案。新增第3-13條起重設備和錨操作絞車要求,并批準了配套的《起重設備指南》和《錨操作絞車》等兩份指南。新的3-13條和兩份指南將應用于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裝到新建或現有船上的起重設備和錨操作絞車。
4. 潛水器安全
通過MSC.546(107)決議“國際潛水作業安全規則(簡稱“2023潛水規則”),適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裝于所有5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潛水系統。
與現有“1995潛水規則”相比,1995規則僅適用于固定的潛水系統,而2003潛水規則將適用范圍擴大至進行潛水作業的海上結構物(包括船舶、移動平臺和固定平臺)。類型涵蓋固定潛水系統和臨時潛水系統、飽和潛水系統和表面潛水系統。包括潛水系統及其高壓撤離系統、潛水系統支持船或海上平臺的安全規定和檢驗發證要求。
5. 岸電操作安全
本屆會議還批準了我國主導編制的MSC.l/Circ.1675“國際航行船舶岸電安全操作暫行指南”。
(四)航行、通信和搜救分委會(議程15)
1. 電子傾斜儀
集裝箱船因大幅運動導致不少集裝箱掉落海中。散貨船裝載的易液化和動態分離的貨物也導致不少船舶滅失。電子傾斜儀可以幫助船長及時掌握船舶運動情況。電子傾斜儀測量的橫搖運動數據輸入到VDR中予以保存,有利于事故調查。為此會議通過MSC.530(107)、MSC.531(107)和MSC.532(107)三份決議。MSC.530(107)決議修訂SOLAS第V章,強制要求3000總噸及以上的集裝箱船和散貨船配備電子傾斜儀,2026年1月1日生效,適用于生效日或之后建造的新船。并配套通過MSC.531(107)和MSC.532(107)兩份決議,分別修訂SOLAS 1978議定書和1988議定書貨船安全設備證書、貨船安全證書,Form E和Form C。
請注意MSC 106已同意了NCSR 9的意見,即該要求不適用于偶爾載運散貨的貨船及在甲板載運集裝箱的多用途貨船。
2. 極地水域營運的非SOLAS船舶
本屆會議通過了MSC.530(107)決議“SOLAS公約第XIV章修正案”和MSC.536(107)“《國際極地水域航行船舶規則》(極地規則)修正案”兩份決議,將第XIV章適用范圍拓展到以下非SOLAS船舶:
(1)總長24m及以上的漁船
(2)300總噸及以上的非營業性游艇;和
(3)300總噸及以上且小于500總噸的貨船。
極地規則I-A部分增加第9-1章和11-1章,分別關于非SOLAS船舶航行安全和航線規劃。
這樣這幾類極地航行的非SOLAS船舶在極地規則于2017年生效之后盡管面臨的安全風險與SOLAS船舶相似卻無相應的安全要求的歷史成為過去。
此外,該修正案還追溯要求2026年之前建造的非SOLAS船舶在2027年1月1日或之前滿足極地規則I-A部分新增的9-1章和11-1章的要求。上屆會議已同意用來證明滿足《極地規則》I-A 第9-1和11-1章中關于航行安全和航線規劃修正案的相關證書由船旗國主管機關自行決定。
3. GMDSS無線電設備的可獲得性
為適應現代通信技術的發展,委員會第105屆會議通過了一系列GMDSS相關的決議。其中MSC.511(105)和MSC.512(105)兩項性能標準,要求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裝的VHF或MF和MF/HF無線電裝置符合其性能標準。但工業屆反映,受到研發和試驗檢測標準制定的滯后,無法在規定的日期提供符合這兩項標準的產品。為此委員會批準通函MSC.1/Circ.1676,允許按照老標準(即A.803(19)、A.804(19)、A.806(19))生產的無線電裝置仍舊可以在2024年1月1日之后繼續使用到2028年1月1日。
八、工作計劃(議程17)
會議批準了以下20項新的工作項目:
1. 修訂《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第25條欄桿設置要求。
2. 修訂MSC.1/Circ.1175/Rev.1“經修訂的船用拖帶和系泊設備導則”。
3. 修訂《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第5章2.1.2.5條以免除墊片925度高溫耐受要求。
4. 修訂MSC.1/Circ.1318/Rev.1以闡明CO2氣瓶的測試和檢查要求。
5. 修訂MSC.1/Circ.1086“空氣油霧探測器操作規則”以納入新的探測技術。
6. 全面審議MSC.402(96)決議,直接交給SSE 9建立的LSA通信工作組開始工作。
7. 制定船上導航和通信設備及系統軟件維護要求。
8. 制定衛星應急無線電示位標指南,通過返回鏈路服務實現雙向通信服務,作為衛星應急無線電示位標性能標準的補充。
9. 修訂陀螺羅盤的性能標準(A.424(XI)決議)和用于極地水域船舶的導航和通信設備指南(MSC.l/Circ.1612)。
10. 修訂IMO標準海上通信用語(A.918(22)決議)。
11. 修訂北斗衛星導航系統接收機設備性能標準。
12.制定雙頻多星衛星增強系統和船載無線電導航接收機性能標準。
13.制定海安會通函以解決時間壓力和相關組織因素。
14. 防止集裝箱海上掉箱。
15. 修訂MSC.1/Circ.1264通函“船上安全使用殺蟲劑進行貨艙熏蒸的建議”。
16. 未列入IMSBC規則但基于三方協議臨時評估進行裝運的固體散裝貨物的年度清單和實時更新。
17. 制定安全監管框架以支持減少使用新技術和替代燃料的船舶的溫室氣體排放。
18. 修訂MSC.1/Circ.1353/Rev.2“經修訂的貨物系固手冊編制指南”以允許綁扎軟件作為集裝箱積載與系固計劃的補充。
19. “修訂《海事網絡風險管理指南》(MSC-FAL.1/Circ.3/Rev.2)并識別加強海上網絡安全的下一步行動。
20. 制定指南以協調按照不同的IMO文件簽發的各種證書的日期格式。
關于挪威等修訂《國際安全管理規則》及相關指南的建議,秘書處報告已委托相關機構全面評估ISM規則執行情況,具體報告要到2023年底才能完成。因此委員會決定先擱置該建議,等待獲得該報告后再予以審議。
九、其他事項(議程19)
會議同意以小修訂的方式將MSC.215(82)和MSC.288(87)第6.1.1中“NACE檢查員2級資質”修改為“AMPP認證的涂層檢查員”。
說明:
海上安全委員會(MSC)是國際海事組織IMO的最高技術機構。它由所有成員國組成。海上安全委員會的職能是“組織的范圍內考慮任何事關導航設備,建筑和設備的船只。此外委員會還需要提供機械執行任何職責分配給它的國際海事組織公約或任何義務在其應付的工作可能是分配給它的或在任何國際文書和組織所接受。它還負責考慮并提交建議和指導方針可能采用的安全大會。
一方面, IMO 的公約和規則生效后,船舶的標準將是統一的,通過履約國轉化為法定檢驗的內容;而船級社的規范一般需等于或大于法定檢驗的要求,從而船級社也起到了履約的作用。船級社規范和船舶標準等需要由船級社提交給IMO,并由IMO認定符合GBS要求即能達到IMO設定的安全目標和功能要求后才能作為國際標準在全球推廣。另一方面,許多 IMO 的公約和規則的技術化要求需船級社的技術支持; IMO 的公約和規則偏重于技術和管理,致力于推進履約國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而船級社則主要側重于技術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