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長江保護法》,根據《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立健全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長效機制的意見》(交水發〔2021〕2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印發<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建設(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基礎規〔2021〕50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編報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建設(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2021年船舶污染治理項目投資計劃的通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長江航務管理局牽頭組織推進長江水系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改造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水函〔2021〕186號)和交通強國建設長江岸電試點任務要求,為加快推進長江經濟帶運輸船舶岸電系統受電設施改造,提高長江經濟帶船舶岸電使用率,在廣泛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推進方案。
一、實施范圍
船籍港在長江經濟帶云南、貴州、四川、重慶、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蘇、浙江及上海等11省(市)的運輸船舶。船舶類型主要為內河運輸船、中國籍國內航行運輸海船(2018至2020年有三次及以上上海港外高橋港區良友新港儲運有限公司碼頭及其上游長江水系碼頭靠泊作業記錄的中國籍國內航行運輸海船,簡稱海進江船,下同)和特定航線江海直達運輸船,包括集裝箱船、滾裝船、600總噸及以上干散貨運輸船和多用途運輸船等(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船舶除外)。
二、工作安排
(一)總安排
利用5年左右的時間,完成實施范圍內船舶岸電系統受電設施改造工作。其中:
1. 前三年安排: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內河集裝箱船、滾裝船、1200總噸及以上干散貨船和多用途船,以及海進江船的改造工作。
2. 五年安排: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600總噸及以上內河干散貨船和多用途船的改造工作。
鼓勵其他類型的運輸船舶(液貨船除外)實施改造。
(二)年度安排
——2021年,各省(市)完成前三年船舶改造任務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100%的內河商品汽車滾裝船、載貨汽車滾裝船、集裝箱船、川江及三峽庫區大長寬比示范船(簡稱三峽船型)、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百分之十的海進江運輸船;以及部分1200總噸及以上內河干散貨船和多用途船。
——2022年,各省(市)完成前三年船舶改造任務的百分之四十。其中:100%的通過三峽-葛洲壩樞紐通航建筑物的600總噸及以上干散貨船和多用途船;百分之四十的海進江運輸船;以及部分1200總噸及以上內河干散貨船和多用途船。
——2023年,各省(市)完成前三年船舶改造任務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一半的海進江運輸船;其余的1200總噸及以上內河干散貨船和多用途船。
——2024年、2025年底前,分別完成50%的600-1200總噸內河干散貨船和多用途船改造。
鼓勵各省(市)提前完成改造安排。
三、有關要求
1.編制船舶受電設施改造項目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各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總任務和年度任務,組織轄區航運企業按照《長江經濟帶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項目技術方案》(附錄)選定所屬船舶的改造技術方案,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交通運輸部確定的不同改造技術方案補助定額,編制改造項目投資計劃并報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投資計劃組織航運企業實施改造,協調有關部門對完成改造的船舶發放補助資金。長江經濟帶運輸船舶岸電系統受電設施改造項目投資補助資金申請和審核指南另行發文通知。
2.做好船岸有效銜接。各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長江保護法》有關要求,組織轄區港口企業制定港口岸電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并按照新的規范標準實施建設和改造,調動多方力量參與港口岸電設施建設,確保船岸標準有效銜接。
3.加強聯合監管。各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從嚴監管,完善相關制度,加強聯合監管和信息互通,建立船舶岸電系統受電設施改造、使用岸電以及限制使用輔機等全鏈條監管模式。各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航運企業岸電系統受電設施改造的落實情況納入信用管理,采取相應的信用獎懲措施。
對通過三峽-葛洲壩樞紐通航建筑物的船舶,按照三峽通航誠信管理辦法實施誠信獎懲。2022年1月1日起未配備岸電系統受電設施的商品汽車滾裝船、載貨汽車滾裝船、集裝箱船、大長寬比船(三峽船型),2023年1月1日起未配備岸電系統受電設施的通過三峽-葛洲壩樞紐通航建筑物的600總噸及以上干散貨船和多用途船,列入三峽通航失信船舶并實施懲戒措施。
4.加強人員隊伍培訓和宣傳引導。各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對港航、海事、船檢等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港口、船舶相關操作人員培訓,以更好地適應運輸船舶大規模岸電系統受電設施改造工作需要。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采取座談會、宣講會等形式,做好船舶岸電系統受電設施改造宣傳工作。
四、協調機制
為統籌長江經濟帶運輸船舶岸電系統受電設施改造和交通強國長江岸電試點工作,按照交通運輸部工作部署,我局會同長江水系各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海海事局、浙江海事局、國家電網公司營銷部、中國船級社以及長航局系統內有關單位,建立長江水系船舶和港口岸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長江岸電聯席會議),做好有關的協調、調度和監督檢查工作。
(一)長江岸電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長航局和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等長江水系13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海海事局,浙江海事局,以及國家電網公司營銷部、中國船級社等單位組成,長航局為聯席會議牽頭單位,局長擔任召集人,分管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長航局航道與通航處,各成員單位派一名主辦處室負責人擔任聯絡員。
(二)工作分工
1.聯席會議職責。
(1)統籌協調推進長江水系運輸船舶岸電系統受電設施改造和交通強國長江干線港口和船舶岸電試點等工作。
(2)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相關工作措施。
(3)研究有關重大問題。
2.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
(1)貫徹執行長江水系運輸船舶岸電系統受電設施改造和交通強國長江岸電試點相關工作措施。
(2)掌握工作動態,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3)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協調有關問題。
(4)協調中央資金申請、使用。
(5)負責有關數據資料的統計匯總。
(6)完成聯系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3.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
各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成立相應工作機構,明確主辦部門(單位),負責編制本轄區船舶岸電系統受電設施改造計劃、港口岸電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匯報并爭取有關支持政策;配合發展改革部門申報補助資金;組織實施船舶受電設施改造、港口岸電設施建設和改造工作;提前或同步組織開展碼頭岸電設施接插件改造。
4.各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聯席會議有關工作,定期報送職責范圍內的統計數據,提出需要聯席會議協調的事項,配合聯席會議牽頭單位做好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附錄:《長江經濟帶運輸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項目技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