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供方認可工作,提升供方服務的質量,根據IACS UR Z17(Rev.17、18)、《鋼質海船入級規范》及其修改通報對供方認可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內外部反饋意見的基礎上,中國船級社對《供方認可及人員資格管理指南》進行修訂,編制了《供方認可及人員資格管理指南》2023。
《供方認可及人員資格管理指南》2023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1、 根據UR Z17要求,修訂初次認可和換證審核的實操驗證試驗要求,即在確認滿足本指南的條件后,可接受其他IACS成員船級社同類供方認可的實操驗證結果/報告。
2、 根據UR Z17要求,修訂一部分5章和第9章類別中的項目。
3、 根據UR Z17要求,修訂一部分4、11、19章中采用標準內容。
4、 根據中國船級社《鋼質海船入級規范》2022及其修改通報和反饋意見,統一優化指南的相關定義和文字描述。
5、 根據反饋意見,“中國境內”均改為“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中國境外”均改為“港澳臺和中國境外”。
6、 根據反饋意見,強調現場檢修檢測人員的崗位和數量要求。
7、 根據反饋意見,調整和完善申請認可提交文件的要求。
8、 根據反饋意見,完善分支機構實操驗證要求。
9、 根據反饋意見,修訂認可變更要求。
10、 根據反饋意見,增加對一部分第4章和第5章中項目重疊的注釋。
11、 根據反饋意見,增加一部分的認可類別強制和自愿的說明圖表。
12、 根據反饋意見,增加一部分的認可保持的要求。
13、 按照建造處《關于修訂中國船級社<材料與焊接規范>等技術資料中“焊工資格證書”相關要求的通知》(建造[2023]26號)要求,將“資質認可”均改為“能力認證”。
供方認可及人員資格管理指南規定了為CCS檢驗的船舶、船用產品和海上設施提供檢修檢測服務的服務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方)/人員資格認可或評估工作中所要遵循的原則,規定了其初次認可/評估及其有效性保持的要求。
本指南分三部分,包括:供方認可,考試機構評估,外部人員資格認可。
一部分適用于向船舶或海上設施業主提供服務、其結果將被驗船師作為檢驗依據的機構認可及其有效性保持。主要包括:
(1)從事船舶和海上設施水面以上金屬結構測厚的供方(TM);
(2)從事船舶和海上設施水下檢驗的供方(UW);
(3)從事滅火設備和系統檢查和維護的供方(包括從事自給式呼吸裝備的檢查和維護)(EE);
(4)從事氣脹式救生筏、氣脹式救生衣、救生服(浸水保溫服)、靜水壓力釋放器、充氣式救助艇和海上撤離系統維護和檢修的供方(IL);
(5)從事無線電通信設備檢查、測試,自動識別系統AIS 檢驗、性能測試和維護,保安報警系統SSAS 檢驗、性能測試和維護的供方(SR);
(6)從事船載航行數據記錄儀(VDR)和簡化航行數據記錄儀(S-VDR)年度性能測試的供方(VDR);
(7)從事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設備岸基維修的供方(GMDSS);
(8)從事救生艇/救助艇、艇/筏降落設備、艇/筏釋放裝置維護和檢修的供方(LS);
(9)從事船舶及船用產品、海上設施水面以上金屬結構無損檢測的供方(NDT);
(10)從事船上噪聲、水下輻射噪聲和船上振動測量的供方(NM);
(11)從事船舶能效設計指數(EEDI)水池試驗的供方(TT);
(12)從事船舶試航測速的供方(SSM);
(13)從事機械設備狀態監測的供方(CM);
(14)從事螺旋槳軸、柴油機及機械設備狀態監測的潤滑油分析的供方(LO);
(15)使用遠程檢查技術作為船舶和海上移動裝置結構近觀檢驗替代方法進行檢驗的供方(RIT);
(16)從事船舶超聲波滲漏檢測服務的供方(UD);
(17)從事船舶和海上移動平臺電纜貫穿密封系統檢查的供方(CTS);
(18)從事壓載水管理系統(BWMS)調試試驗的供方(BW)等。
第2部分適用于考試機構的評估。
第3部分適用于外部人員(焊工)能力認證。
注:無損檢測人員水平認證考試評估和無損檢測人員水平認證見CCS《無損檢測人員水平鑒定與認可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