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動湖北省船舶綠色化、智能化、標準化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門關于加快內河船舶綠色智能發展的實施意見》(工信部聯重裝〔2022〕131號)文件精神,落實湖北省推動綠色智能船舶產業發展試點示范有關方案,積極爭取國家相關專項資金,省級層面統籌國家、省軍民融合發展相關資金、省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省級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等,市(州)、縣(區)配套相關資金,創新相關支持措施,加快推動湖北省內液化天然氣(LNG)、電池、甲醇、氫燃料、混合動力等綠色動力船舶和智能船舶的研發、設計、制造、應用及配套。
一、支持綠色智能船舶規模應用
1.支持船舶綠色動力技術應用,對省內新建、改造的綠色動力船舶并入籍湖北的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交付且運行一定里程后,按照動力類型給予適當補助;對省內船舶綠色動力推進系統生產企業拓展外部市場,按照交付的動力類型給予適當補助。(責任單位:省委軍民融合辦、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2.支持船舶智能技術應用,對使用自主操作、遠程控制、智能航行、智能船體、智能機艙、智能能效管理、智能貨物管理、智能集成平臺等智能技術的湖北籍綠色動力船舶,按照智能化程度給予適當補助。(責任單位:省委軍民融合辦、省財政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3.支持省內企事業單位研發設計綠色智能內河船型,對納入國家綠色智能內河船型目錄并實施建造的,適當給予獎勵。(責任單位:省委軍民融合辦、省財政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快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4.加快省內江、河、湖、庫綠色智能船舶試點示范項目建設,支持充(換)電基礎設施、綠色航運綜合服務區等配套設施建設或升級改造,對符合規定的,落實好相關支持政策。(責任單位:省委軍民融合辦、省交通運輸廳、省發改委)
5.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在長江流域建設地下儲氣庫、LNG接收站、調峰儲罐等天然氣儲氣調峰設施、氫能儲存、加注設施,對在省內建設運營LNG、氫能加注設施等配套設施的企業,在岸線、碼頭、土地使用等方面給予支持。(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強關鍵技術研發及科技成果轉化
6.支持船用動力電池、電池管理系統、LNG動力系統等技術集成和優化,以及智能航行、智能機艙、節能電機、電力系統組網、船舶充(換)電、船用氫燃料電池動力系統、儲氫系統、加注系統等技術和裝備研發,對符合條件的,納入科技創新相關政策支持范圍。(責任單位:省科技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7.支持船舶企事業單位組建綠色智能船舶相關實驗室、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推動成立船舶電池動力產業技術研究院,各責任單位落實好相關支持政策。(責任單位:省委軍民融合辦、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經信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推動產業集聚發展
8.打造內河綠色智能船舶產業集群,推動船用動力電池、電機、箱式電源、電池管理系統、充換電設備等上下游配套產業集聚發展,對獲批國家新型工業化示范基地的主體單位,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的獎勵。支持打造綠色智能船舶制造業特色產業集群,在武漢、襄陽、宜昌、黃岡、荊門等地建設綠色智能船舶制造產業示范基地,并根據基地相關考核情況給予適當獎勵。(責任單位:省委軍民融合辦、省經信廳、省財政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9.支持船舶企業智能化升級、集群化發展、服務化延伸、綠色化轉型、安全化管控,積極支持總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參與競爭,對擇優納入支持范圍的項目,按照項目生產性設備投資額的8%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省經信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10.鼓勵省內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圍繞綠色智能船舶產業鏈,攻克解決一批“卡脖子”技術難題,對獲得省級揭榜掛帥的項目,按項目投入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個項目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省經信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優化產業發展環境
11.鼓勵各地制定支持綠色智能船舶產業發展的資金、用地、人才以及新能源補貼、技術研發、購船獎勵、基礎設施建設等各項配套政策措施;出臺水資源保護地方性法規,擴大內河綠色智能船舶增量,優化壓減傳統燃油動力船舶存量,原則上禁止在封閉水域新增非零排放經營性船舶。(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12.發揮中央金融機構和湖北聯投集團、長江產業投資集團等投資平臺及產業基金的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研究設立船舶產業專項基金,開展船舶租賃業務,支持綠色智能船舶產業園區建設和產業鏈發展;對企業法人類基金管理主體投資綠色智能船舶企業,取得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對省屬國有企業在綠色智能船舶領域的研發費用全額視同利潤予以加回,對科技創新取得較大成果的,年度給予加分獎勵。(責任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省政府國資委、省委軍民融合辦)
13.支持省內單位主持或參與制(修)訂綠色智能船舶領域相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別按照當年專項資金額度給予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委軍民融合辦)
14.優化船舶運營配套政策,對試點示范項目優先辦理內河航道通航管理等手續;對綠色智能船舶實行優先過閘、優先船檢、快速船檢政策。(責任單位:省委軍民融合辦、省交通運輸廳、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
15.探索氣、油價格聯動補貼方案,合理平衡船用LNG、柴油價格水平;規范船舶充換電設施服務等船舶供應服務費價格標準;鼓勵錯峰、儲能用電。(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16.暢通船舶領域企業人才職稱評定渠道,加強技能人才培訓。(責任單位:省人社廳)
本政策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關政策不重復享受,具體標準按有關實施細則執行。政策實施期間如國家、省級有關政策、綠色智能船舶產業技術進步等因素發生變化,我省將適時對政策進行調整。本政策措施由省委軍民融合辦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來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網)
中國船級社CCS積極倡導綠色航運和綠色造船,努力促進節能減排技術應用,綠色航運、生態航運前行。 “十二五”期間CCS向業界發布了全球首部《綠色船舶規范》,并一直攻堅克難、穩步推進綠色能效和節能減排技術的研發與應用。 2019年底制定并發布了一體化的提升航運綠色生態水平的《綠色生態船舶規范》(2020)。《綠色生態船舶規范》(2020)在原綠色船舶規范能效、環境保護和工作環境三方面要求基礎上,根據近階段技術發展及后續綠色生態發展趨勢,構建綠色生態船舶指標體系。以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護兩大要素為核心內容,提出了涵蓋溫室氣體(GHG)排放控制、防止外來生物轉移、環境友好、水污染排放控制、大氣污染排放控制和有害材料使用控制六個方面的技術要求及指標要求,充分體現安全、環保、可持續發展要求。在國內外建立綜合評價船舶資源利用、清潔能源和綠色技術的使用、能效水平、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環境友好的船舶綠色生態綜合評價指標體系,順應生態技術發展,也順應航運市場需求。
2022年,中國船級社CCS對《綠色生態船舶規范》進行了升級換版。開展船級社認證。
《綠色生態船舶規范》2022進一步完善了船舶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護技術要素附加標志要求,新增了營運船能效指標附加標志及要求,并補充了多種綠色生態技術附加標志,可為滿足業界需求提供更有力的指導。
《綠色生態船舶規范》2022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生效后替代《綠色生態船舶規范》2020。
中國船級社CCS基于新的科研成果,在《內河綠色船舶規范》2020基礎上,對規范進行升級換版,形成了《內河綠色船舶規范》2023。對內河船進行綠色船舶的船級社認證工作。
本次規范換版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對三大船型(干貨船、集裝箱船、液貨船)的能效設計指數基線進行了調整,與即將發布法規的對應值保持一致,同時對能效值進行了分級。
2.增加了純電池動力船綠色船舶附加標志等級的計算方法,為審圖提供相關依據。
3.對船舶有害物質控制要求進行修訂,納入船舶禁止含有Cybutryne的防污底系統要求。
4. 基于相關研究,修訂了混合動力船舶清潔能源替代比例的計算方法。
5.對有關附加標志進行了調整
《內河綠色船舶規范》2023于2023年5月1日生效,生效后替代CCS《內河綠色船舶規范》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