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國內安全管理規則》)自2003年生效以來,對提升公司安全意識、提高海事管理水平、穩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積極營造良好的航運營商環境,適應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要求,滿足新時代經濟發展和法治環境對審核發證工作的要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進一步推進《國內安全管理規則》實施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廢止《關于授權中國船級社為實施<國內安全管理規則>審核發證機構的通知》(海安全〔2003〕84號)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國船級社不再作為實施《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審核發證機構。原由中國船級社審核發證的相關船舶,其審核發證工作按《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調整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權限有關事宜的通知》(海安全〔2015〕697號)執行。原由中國船級社簽發的“(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繼續有效,待證書到期或中間審核時由相應海事管理機構換發證書,證書周年日維持不變。
二、做好疫情常態化下第四批船舶實施《國內船舶安全管理規則》工作
各直屬海事局要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規則〉對第四批船舶生效的公告》(交通運輸部2018年第83號公告)的要求,抓緊推進第四批船舶實施《國內船舶安全管理規則》。綜合考慮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等要求,在2021年6月30日前,對還沒有按照要求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但已制定明確工作安排和完成時限的航運公司及船舶,各海事管理機構要通過批評教育、約談整改、指導督促等方式,積極推進上述航運公司及其船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大力推動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暫不給予行政處罰等行政強制措施。
各直屬海事局要將本通知精神傳達至轄區所有航運公司,指導督促航運公司建立和運行安全管理體系,并做好政策說明工作;要會同中國船級社相關分社,積極穩妥地做好船舶體系審核權限調整工作,確保各項工作不斷不亂,為水上安全形勢持續穩定提供堅強有力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20年12月14日